张迪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张迪于2018年4月29日前往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经过乐园安检时,被工作人员搜查包裹,并告知携带的面包、牛奶和饼干等食品不能入园。在得知寄存费用为每件80元,张迪无奈丢弃了所带食品。进入乐园后,张迪由于没有食物,购买了标价75元的套餐一份及15元饮品一份。游玩结束后,张迪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方网站上查询到《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发现了禁止携带食品以及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入园的规定。张迪就此规定以及该乐园工作人员搜查游客包裹的行为向上海迪士尼乐园发送邮件,提出质疑,而该乐园在回复邮件中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中禁止携带食品以及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入园的规定侵犯了张迪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属无效条款。上海迪士尼乐园搜查张迪包裹侵犯了张迪的隐私权。故张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XX公司合理修改其《游客须知》中禁止携带食品以及超过600毫升非酒精饮料入园的规定,允许游客自带食品和饮料入园;2、XX公司赔偿起诉人丢弃自带食品而在园内用餐的增加的损失75元;3、XX公司调整园内餐饮价格,提高餐饮服务水平;4、XX公司废除人工搜查游客包裹的制度;5、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上诉人要求修改《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及调整园内餐饮价格,提高餐饮服务水平以及废除人工搜查游客包裹制度等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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