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一男子多次偷割别人家的蔬菜,卖了8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此事曝光后,有网友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不是量刑过重?
11月25日,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回应记者,此人不仅多次行窃,还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必须严厉处罚。
据灵川法院法治传播平台11月18日公布消息,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毛某三次来到受害人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
在实施盗窃后,其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三次盗窃售卖共获利人民币8元。
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还到另一名受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点的青豆地里,偷摘青豆去卖。
法院认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一次发现的时候,觉得就是割了点韭菜,都懒得报警。但后来是真的忍无可忍了!这一两个月来,隔三差五就有人来地里偷菜,还换着品种偷。我每天施肥浇水,辛辛苦苦种些菜,小偷却得寸进尺,只想着不劳而获!”被害人唐某愤愤说,他报案后,警方通过调取路边的监控录像迅速抓获了毛某。
法院提醒: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虽然单个蔬菜瓜果价值不高,但也不能窃取。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多次盗窃的追诉标准也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看上去是很小的事情,
但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坚决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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