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本是阖家团圆的日子,可在通州有这样一户人家,因为楼下住户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引发火灾,一家五口人在中秋假期、在睡梦中无辜地被夺去了生命。也许他们已经准备好了月饼、已经计划好了家庭聚餐,但他们没有机会去享用了。
那个将电瓶拿回家充电的人说:“因为当时在睡梦中,就听到那个阳台上砰的一声响,然后就蹦出好多火花。客厅有几处着火点,大部分都在阳台,一开始觉得事不是很大,但是结果酿成这么大的事,反正归根(结底)根源还是自己的过错,但是可能现在说什么也都晚了。”肇事方将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目前已经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下面我们通过北京三中院审理的一个案例了解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严重后果和刑罚。
基本案情
徐某冬于2010年至2017年12月间,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村自建三层楼的20余间房屋对外出租,整栋楼仅有宽0.95米的一个出口。其间,徐某冬疏于对二层租户赵某某安全用电的监督,长期放任赵某某从二层私拉电线经楼道至一层给自己停放在楼梯口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2017年12月12日21时许,赵某某开始给其放置在一层楼梯口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后返回房间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的电动车电瓶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租户五人当场死亡;二人因伤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四人多处皮肤烧伤。徐某冬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后于当日到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冬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出租自建房过程中疏于监督,发生火灾造成多人死伤的后果,被告人徐某冬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徐某冬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徐某冬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而私拉电线给电瓶充电的赵某某也因过失引发火灾被判处构成失火罪,因赵某某有自首情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赵某某未提出上诉,徐某冬以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徐某冬违反注意义务,未能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因而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伤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徐某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通州消防救援支队的消防员说:“关于电动车有一句俗语叫作‘夺命100秒’,一旦电池或者电动车本身发生爆炸燃烧,蔓延速度是非常快的。而且在燃烧的过程中,它会生成大量的有毒气体。”这也是每次电动车引发火灾都会导致严重人员伤亡事故的原因。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报道越来越多地进入大众的视野,2021年5月10日,成都一小区电梯内一辆电动车起火,导致电梯内五人不同程度受伤;8月10日,泰安市一小区住户将电动车停放在储藏室内充电引发火灾……人们普遍知道电动车在室内充电是有危险的,可还是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事故离自己很远。伏尔泰说过:“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有责任”。那些为了方便而怀侥幸心理违反规则的人,那些有义务制止而没有行动的人,对事故的发生都负有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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