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8万元是赌债还是借款?该还不该还?看法官如何抽丝剥茧认定证据和事实

guanbin 2021年9月16日16: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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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8万元是赌债还是借款?该还不该还?看法官如何抽丝剥茧认定证据和事实

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

如何审查区分赌债和借款?

有了借据

能否必然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并实际发生?

如何审查现金款项是否实际出借?

招某

法官,这是我和许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这是从银行取款的流水记录,还有把8万现金给他的照片,我要求他归还借款本息!

许某

不是的,我没有实际收过招某一分钱,这个钱只是赌债,看,这是我和招某母亲之间的聊天记录!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招某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称许某在2019年8月曾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她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息2%。随后招某将8万元现金交给许某,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许某却一直拒绝还钱,因此起诉要求许某归还借款本息。

然而,对于招某的这番说辞,许某却给出了另一个“事实版本”。许某表示,自己是一名物业保安,一直有在招某母亲范某那里买“六合彩”的习惯,平时会通过微信下单,但总是输多赢少。2019年8月,范某通过微信告诉许某已欠赌债78680元,后来他填了一份借款合同,当时合同上并没有招某的名字,为了方便计息,按照8万元的整数金额填写了借款金额。他并没有从招某或范某处收取过任何钱款。为证明借款只是赌债,招某向法庭出示了自己与范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内载明“帅,你负46520..共欠我114110.对不??明天交”“帅,你复59720.共付我78680.对不??明天交”;另有“一肖,狗牛蛇各10000”“一肖,猴鸡牛各5000”等内容。

招某不认可许某的说法,并拿出两组“新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三张照片,照片显示许某身着保安服坐着,面前摆放多沓现金。招某主张这能够证明2019年8月她在许某上班的保安亭将8万元现金交给许某并与许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第二组证据是招某妹夫在2019年6月从银行取现30万元的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招某妹夫提现后,招某将其中的8万元交给了许某。

许某对此反驳称,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10月,是招某母亲范某到许某工作地点要求许某书写,并要求许某倒签日期。招某提供的三张照片是2019年11月拍摄,当时招某及其丈夫、母亲到许某工作地点闹事,他不清楚有人在拍照,也不清楚招某为何拿钱出来。

裁判结果

荔湾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招某的诉讼请求。对此,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焦点

许某与招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招某是否已向许某交付8万元现金借款?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借款的情况。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债权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但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除了借贷双方之间需要有借款合意,还需要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该借款合同才能成立。因此,当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还应综合审查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以判断出借人主张的借贷事实是否已实际发生。

招某是否已向许某交付8万元现金?这是赌债还是借贷?

本案涉案借贷金额较大,在现今转账汇款越发普及的情况下,现金交付大额借款并不常见,招某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首先,招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并无明确载明许某已收到该笔8万元借款。其次,招某虽提交了其亲友取现30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但该取现时间与借款合同落款时间相隔较长,招某未能对钱款来源和财产变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再次,招某提交的三张照片证据显示许某面前摆放多沓现金,但并未显示许某收取了现金,照片拍摄的时间也存疑。最后,许某为证明涉案款项为赌债,提交了他与招某母亲范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中涉嫌赌博内容,其中提到的日期、金额等与招某主张的涉案借款高度吻合。因此,综合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招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许某已收到8万元现金款项,法院依法驳回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除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明确约定借贷双方、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利息及违约责任等之外,还应尽量采取转账等留痕的方式交付借款,保留已经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借款人若受胁迫签订借款凭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留好案涉相关的聊天记录,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应采取转账等留痕的方式及时依约还款。

此外,“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此债应是合法之债,赌博、高利贷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即便以借条的形式赋予了合法的外衣,亦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如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款项,则出借人的行为性质上是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甚至其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无论是参与赌博还是提供赌资均属违法行为,相关行为人依法均可能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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