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仅以转账凭证主张与对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排除亦不能直接认定相关款项性质为借款,而另一方的抗辩和举证情况使主张借贷关系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主张借贷关系一方,若其不能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其举证不足以证实与对方形成借贷关系,无法支持其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诉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志辉,男,汉族,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文红平,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张云燕,女,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诉讼请求: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文红平与被告张云燕系夫妻关系。孙某为原、被告共同的朋友,原告与被告文红平仅相识。2015年3月2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40000元款项转入被告文红平账户。被告文红平于2015年2月28日到达澳门;原告、陈某及孙某等一行人于2015年3月2日赶赴澳门寻找原告债务人覃健,当晚与被告文红平碰面。孙某出具《事情经过》一份,内容为:本人孙某,与何志辉、文红平都是朋友;2015年2月期间,因为覃健欠何志辉的钱,何志辉找不到覃健,则委托我想办法寻找覃健,并承诺有悬赏和负担费用5万元,我把此事和文红平说了;2015年3月2日凌晨,文红平电话给我讲在澳门找到了覃健,我立即把情况告诉何志辉,并请他兑现承诺的悬赏和前期费用;后来经与文红平协商就是奖赏包含费用4万元给他,当天何志辉转了款,我和何志辉还有几个朋友开车前往澳门与文红平会合,我们是当天晚上到的,而且在澳门果真找到覃健。证人陈某出庭作证称:2014年开始,原告就声称如果谁帮他找到覃健,他就给钱给谁;2015年3月2日、3日左右,原告、我、孙某等一行七个人赶去澳门寻找覃健;在去澳门的路上,原告亲口跟我说是文红平帮助原告找到了覃健,并已经给了40000元给文红平,当时在场的人都知道这件事。庭审时,原、被告均确认除涉诉40000元款项外,双方再无其他经济往来。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志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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