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章丘法院审理、执行一起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人身损害案件,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7岁的王小小(化名)系章丘区某小学的一年级学生。去年某日,王小小在学校上厕所期间,被突然倒塌的厕所砖制隔断墙砸断双腿。班主任及校长将王小小及时送至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机构鉴定,王小小构成10级伤残。
被告认为,事故起因是王小小与另一女生嬉戏,在厕所相互推搡,碰撞砖制隔断墙,致墙体倒塌造成的。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义务及及时救助义务,王小小及其同学应负事故责任,故被告不同意赔偿王小小的损失。
王小小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院。
审判结果
章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小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因学校厕所的隔断墙倒塌致使双腿受伤的事实清楚。涉案墙体属于学校基础设施,虽然两名学生在事故中存在推墙行为,但该墙体系砖混结构,若无重大安全隐患,不可能被两名未成年女生轻松推倒。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对校内基础设施尽到了检查修缮及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学校赔偿王小小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考虑到王小小伤情较重,家庭较困难的情况,判决作出后,在承办法官积极协调下,学校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该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若能够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受到损害,直接推定校方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失。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校方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尽教育、管理职责,能够证明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证明者,推定成立,校方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小小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因校内基础设施倒塌受到损害,法院即推定校方存在过错。在校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前提下,校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小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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